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三条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服务科技创新的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让、专利代理、科技信息、法律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完善技术服务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建立与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咨询、评估、经纪等服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咨询、评估、经纪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