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委托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终身教育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