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老年教育资源,优化老年教育布局,重视老年教育机构建设。
教育、民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丰富老年人生活、增进老年人健康的知识型、休闲型和保健型文化教育。
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举办老年教育培训机构。
教育、民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丰富老年人生活、增进老年人健康的知识型、休闲型和保健型文化教育。
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举办老年教育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