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在职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