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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