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