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绩效评价,并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定期实施督导。绩效评价和教育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有关行政部门和总工会应当对职业院校、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并将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情况列入职业院校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的评价范围。
有关行政部门和总工会应当对职业院校、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并将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情况列入职业院校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的评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