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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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第二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
第三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四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四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育人为本、自愿协商、优势互补、互惠共享的原则,坚持以产业市场需求和技能人才供给为导向,实行校企主...
第五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和创新发展需要,统筹和优...
第六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日常性工作,并按...
第七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制定专项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并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主导,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
第八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八条 职业院校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以下项目或者活动合作: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联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第九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九条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应当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岗位参加上岗实习,实习时间根据专业...
第十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条 鼓励企业、行业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
鼓励企业、行业组织与职业院校合作,依法设立产...
第十一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企业应当按照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以通过举办职业院校或委托职业院校等形式,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
第十三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产业发展需要,引导和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组织和指导企业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规划,...
第十四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资金。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应当在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单独列支,并用于资助以...
第十五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组织,可以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
第十六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委托...
第十七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培训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并可以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比例作为...
第十八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职业院校可以面向企业招聘具备相...
第十九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总工会、相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信息服务平...
第二十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广电旅游、科学技术、农业农村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实习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产教融合激励机制,通过财政资金投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等方式,支持企业参与产教融合、...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绩效评价,并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套取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和相关政策优惠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取消其在一定期...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