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八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八条 职业院校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以下项目或者活动合作: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联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合作设置学科专业,研究制定学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
(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教师实践和员工培训等提供支持;
(三)联合开展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和转移转化等工作;
(四)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实验室、生产车间、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产教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产业技术联盟、技术研究院等协同创新组织建设;
(五)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和专业培养目标,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双导师制、工学结合等模式,开展生产性实训、半工半读式培养和学徒制培养等合作;
(六)依法采取中外合作办学、国际通用职业资格教学等方式,合作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
(七)其他项目、活动的合作。
鼓励职业院校与农业企业和装备制造、港口物流等特色优势行业企业开展技术培训、科技推广、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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