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七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制定专项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并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主导,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产教供需双向对接、精准服务机制,推动、支持职业院校主动对接新产业、优化学科专业设置。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需求和职业院校专业目录,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学科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动态调整机制,并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为企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备和管理等资源要素参与校企合作。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需求和职业院校专业目录,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学科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动态调整机制,并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为企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备和管理等资源要素参与校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