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六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日常性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科学技术、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总工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促进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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