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四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育人为本、自愿协商、优势互补、互惠共享的原则,坚持以产业市场需求和技能人才供给为导向,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产学协同育人、协同创新机制,调动职业院校、企业的积极性,形成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