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
第三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三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扶持和保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一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四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育人为本、自愿协商、优势互补、互惠共享的原则,坚持以产业市场需求和技能人才供给为导向,实行校企主...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五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和创新发展需要,统筹和优...
← 查看《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