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等。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