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九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九条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应当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岗位参加上岗实习,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其中顶岗实习一般为六个月,且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专业课教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
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派指导教师。
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职业院校应当与企业、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就学生实习时间、地点、岗位、劳动安全和保护、责任保险等方面作出约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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