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条 鼓励企业、行业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
鼓励企业、行业组织与职业院校合作,依法设立产业学院(系、部)、混合所有制学校等教育实体。
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