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企业应当按照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
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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