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产业发展需要,引导和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组织和指导企业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规划,并通过发挥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教育教学指导等服务,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绩效评价、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鼓励行业组织与职业院校联合建设行业性、区域性实训基地,带动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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