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组织,可以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