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资金。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应当在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单独列支,并用于资助以下校企合作项目或者活动:
(一)合作设置学科专业,研究制定学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
(二)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实验室、生产车间、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产教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产业技术联盟、技术研究院、产教融合示范园区等协同创新组织建设;
(三)职业院校、企业为学生办理实习、实践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实习责任保险;
(四)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和教师开展实习、实践发生的必要成本支出;
(五)联合开展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和转移转化等活动;
(六)职业院校、企业为学生、教师、员工提供与校企合作相关的培养培训等服务性活动;
(七)其他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项目或者活动。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长。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相关合作项目或者活动的,应当由达成合作协议的校企双方通过校企合作信息服务平台共同申报,并向社会公开。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审计等行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监督,并根据评价监督情况对资金投入和使用进行调整。绩效评价监督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校企合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一)合作设置学科专业,研究制定学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
(二)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实验室、生产车间、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产教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产业技术联盟、技术研究院、产教融合示范园区等协同创新组织建设;
(三)职业院校、企业为学生办理实习、实践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实习责任保险;
(四)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和教师开展实习、实践发生的必要成本支出;
(五)联合开展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和转移转化等活动;
(六)职业院校、企业为学生、教师、员工提供与校企合作相关的培养培训等服务性活动;
(七)其他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项目或者活动。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长。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相关合作项目或者活动的,应当由达成合作协议的校企双方通过校企合作信息服务平台共同申报,并向社会公开。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审计等行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监督,并根据评价监督情况对资金投入和使用进行调整。绩效评价监督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校企合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