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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