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职业院校可以面向企业招聘具备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兼任专业课教师或者实习指导教师,并给予相关待遇。
经所在学校或者企业同意,职业院校的教师、科研技术人员与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分别到企业、职业院校兼职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取得薪酬。
职业院校根据教学、科研等需要,可以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通过直接考察方式从企业公开招聘高层次、高技能紧缺人才担任专职教师。
职业院校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从企业录用的专职教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从非教师系列职称同级转评为教师系列职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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