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广电旅游、科学技术、农业农村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合作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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