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实习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