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实习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