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产教融合激励机制,通过财政资金投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等方式,支持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主体作用,促进教育和产业体系的资源融合。
本市推行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工作,支持在校企合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关激励机制。
职业院校可以依法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为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便利。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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