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套取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和相关政策优惠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获得相关资助的资格,并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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