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二十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