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八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八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应当关心、爱护和支持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宁波市荣誉市民不得从事有损宁波城市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