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九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九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其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三)有其他与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宁波市荣誉市民主动放弃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终止其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撤销和终止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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