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2-16 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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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外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市外其... 第二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表决产生的宁波市荣誉市民的称号授予、服务保障、撤销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市外其他“宁波帮”、帮宁波人士,可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 第四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授予。符合本条例规定授予条件的人士,可由本市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 第五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五条 推荐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在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向受理部门提交《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表》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自荐... 第六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六条 受理部门在收到推荐、自荐材料后,应当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宁波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部门和人员... 第八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后,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提请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和相关说明。经分组审议后,提出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 第十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举行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宁波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第十一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一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宁波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的重大活动,享受贵... 第十二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按照各自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宁波市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报道,鼓励和表彰海内外人士为宁波... 第十四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征集宁波市荣誉市民对本市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提... 第十五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关心、支持宁波市荣誉市民,依法保障和维护其在本市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宁波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兴办产业;鼓励和支持宁波市荣誉市民以本人、其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市投资;鼓励和支持宁... 第十七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七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宣传报道、服务保障等活动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八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应当关心、爱护和支持宁波经济社会发展。 宁波市荣誉市民不得从事有损宁波城市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九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其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提供虚假信... 第二十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获得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