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六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六条 受理部门在收到推荐、自荐材料后,应当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