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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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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六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六条 受理部门在收到推荐、自荐材料后,应当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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