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八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后,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提请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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