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八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后,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提请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