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九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和相关说明。经分组审议后,提出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