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一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一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宁波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应邀参加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
(四)进出宁波有关客运口岸时,由有关单位依法向主管部门提出通关便利的申请;
(五)每年在本市指定医院免费体检,并享受就医优先服务;
(六)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
(七)宁波市给予的其他礼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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