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三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宁波市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报道,鼓励和表彰海内外人士为宁波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献智献力。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馆,对宁波市荣誉市民集中予以宣传。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堂,对已故宁波市荣誉市民予以纪念。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馆,对宁波市荣誉市民集中予以宣传。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堂,对已故宁波市荣誉市民予以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