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三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宁波市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报道,鼓励和表彰海内外人士为宁波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献智献力。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馆,对宁波市荣誉市民集中予以宣传。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堂,对已故宁波市荣誉市民予以纪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