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四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征集宁波市荣誉市民对本市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提出该意见建议的宁波市荣誉市民本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士。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宁波市荣誉市民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