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五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关心、支持宁波市荣誉市民,依法保障和维护其在本市的各项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