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举行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宁波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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