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五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五条 推荐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在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向受理部门提交《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表》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自荐为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宁波市荣誉市民自荐表》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