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三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市外其他“宁波帮”、帮宁波人士,可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者信息,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本市引进资金,在本市直接投资,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建设和经贸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对本市科技进步、创新驱动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本市发展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本市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为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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