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授予。符合本条例规定授予条件的人士,可由本市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推荐为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由本人自荐。
推荐和自荐为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向下列受理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港澳同胞和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四)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推荐和自荐为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向下列受理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港澳同胞和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四)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