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名词的含义:
(一)菜市场举办者,是指为菜市场内经营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配套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对菜市场实施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场内经营者,是指在菜市场内从事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为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与菜市场建筑毗连并纳入菜市场统一管理范围的商铺经营者。
(三)社区菜店,是指利用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用房,以销售蔬菜、水产、肉类等食用农产品为主的经营场所。
(四)村级农产品集中交易点,是指因群众生活需要,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在乡村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地的农产品集中交易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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