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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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菜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菜市场经营秩序,提升菜市场服务水平,保障菜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
第二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菜市场规划、建设、经营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菜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含场内摊位、店铺、营业房等,下同)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
第四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菜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增强菜市场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的功能,建立...
第五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菜市场规划、建设、改造提升和供应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扶持政策和措...
第六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菜市场体系建设、改造提升、菜市场举办者及场内经营者登记注册等工作,对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和县(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菜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
第八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区县(市)商务部门应当依据市、县(市)菜市场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菜市场专项规划的实施方案,经区县(市)...
第九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排水、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菜市场...
第十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变更涉菜市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强制性内容。
菜市场所有权...
第十一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菜市场举办者按照国家、省、市星级文明等市场建设管理规范,建设和改造营业设施、智能化服务系统,提升菜...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 菜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主体资格,在招商前,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市场...
第十三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三条 菜市场举办者应当在菜市场内划定食用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摊位,供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使用,不得向其收取摊位...
第十四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四条 菜市场经营者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申请商位的经营者数量超过市场商位实际数量的,应当采用公平竞...
第十五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五条 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在场内显著位置建立检测室,并配置检测设备和相应检测人员。
举办者也可以委托符合国家...
第十六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 举办者或者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批次,每日在交易高峰前完成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即时在公示栏、电...
第十七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七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服务管理义务:
(一)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商位租赁协议,就经营、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
第十八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商位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自产自销农民应当公示承诺书和农产品...
第十九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 举办者应当在菜市场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立相应标识,对下列特定管理规范予以明确:
(一)禁止在菜市场内吸烟;
(二)...
第二十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条 举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服务管理人员,规范上岗,或者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一条 菜市场内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野生动植物和其他食品;不得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品。
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二条 社区菜店、生鲜超市等商业形态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按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菜市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举办者、经营者等进行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建立菜市场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菜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智...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部门加强对菜市场服务供给能力的日常监测。经监测,既有菜市场服务能力不能满足居住区...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菜市场经依法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者停止其经营,不得擅自将菜市场全部或者部分营业面积采取分割出...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卫生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当对菜市场、社区菜店等经营服务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店门招...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菜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向有关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有关方面接到投诉、举报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
第三十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划定农民自产自销专用摊位的,由区县(市)市场...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举办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检测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举办者未履行相关服务管理义务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场监...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场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菜市场管理人员劝阻无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以...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第一项,在菜市场内吸烟的,由菜市场管理人员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处五...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依法登记的菜市场,擅自关闭或者停止经营,或者将菜市场全部或者部分营业面积采...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