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条 举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服务管理人员,规范上岗,或者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委托服务管理的,举办者对市场服务管理企业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办者应当在菜市场办公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证,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及职责分工等内容。
举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举办者应当在菜市场办公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证,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及职责分工等内容。
举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