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一条 菜市场内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野生动植物和其他食品;不得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品。
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本市按照国家、省规定在菜市场内推广使用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和可重复使用的环保袋。鼓励菜市场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要求,建设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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