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 举办者应当在菜市场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立相应标识,对下列特定管理规范予以明确:
(一)禁止在菜市场内吸烟;
(二)禁止携带犬只等易滋生病菌、寄生虫的宠物进入菜市场营业区域;
(三)限制不必要的非机动车进入菜市场营业区域。
(一)禁止在菜市场内吸烟;
(二)禁止携带犬只等易滋生病菌、寄生虫的宠物进入菜市场营业区域;
(三)限制不必要的非机动车进入菜市场营业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