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菜市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举办者、经营者等进行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查处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举办者、经营者信用管理,经营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食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质量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处置整改等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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