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建立菜市场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菜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智能化。菜市场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相关内容应当向社会开放,为各类市场主体查询、利用相关信息数据提供便利。
鼓励举办者配备信息化设备,利用菜市场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服务管理数字档案,实现菜市场服务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推进智慧菜市场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部门指导和督促举办者和经营者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品信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通过适当途径公示食品来源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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