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部门加强对菜市场服务供给能力的日常监测。经监测,既有菜市场服务能力不能满足居住区生活需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菜市场专项规划、年度改造提升工作计划的要求,采取改造、扩建等措施,扩大菜市场营业面积,完善停车、污染防治、消防等相关条件,提高服务能力。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菜市场设施建设、服务管理等测评指标,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菜市场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将测评情况和结果向社会公布。经测评,不符合相应指标的,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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