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卫生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当对菜市场、社区菜店等经营服务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店门招牌、跨门营业、占道经营、生活垃圾分类、道路停车、道路交通秩序、病媒生物防控等方面加强日常巡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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